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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日期:2020-12-09 20:00:00

贵州省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RJ2020-ZXP-095

报告名称

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项目名称

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

风险类别

严重

评价单位

贵州荣基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胡雪莲

建设单位

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赵德聪

项目地理位置

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平塘县

属地管理部门

平塘县卫健局

现场调查人员

胡雪莲、班红梅

报告书编制人

王传兰、班红梅

调查时间

2020年10 月9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赵德聪

采样、检测人员

陈泽奇 、罗仁林

采样、检测时间

2020年10月18至10月20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赵德聪

评审专家

文应财、姚丹成、黎东霞

评审时间

 

2020年11月20日

 

二、项目简介

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迎宾大道(新运管所办公大楼),矿区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七井,是一家从事石材开采的生产企业,其主要产品为黑青石荒料,产量20000m3/年。

用人单位生产装置运行状态良好;辅助生产设施(供水、供电系统等)运行正常;设置有防尘、降噪设施及辅助用室,运行情况正常;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用人单位自成立至今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相关工作。2020年以前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工作。2020年7月,用人单位开始开展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迎宾大道(新运管所办公大楼)。通州镇位于县境中西部。平塘县东邻独山县,南与广西南丹县毗邻,西与惠水县、罗甸县相连,北与贵定县、都匀市接壤。海拔高程710米,距独山36公里,距都匀66公里,距罗甸122公里,距贵阳市193公里,距贵新高速公路35公里。

该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包括黑青石,辅料为膨胀剂.

用人单位生产工艺为非连续性生产工艺,采用白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5天,贵州路平工矿有限公司现有职工6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一线员4人。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

评价

单元

工种/岗位

作业/

巡检地点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来源

工作时间(h/班)

接触

频率

接触人数(人)

黑青石开采单元

挖掘机操作工

采区

石灰石粉尘、噪声

挖掘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石灰石粉尘、噪声

8

挖掘机驾驶每班约8小时,接触石灰石粉尘、噪声

1

打眼工

采区

石灰石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打眼运行过程中产生石灰石粉尘、噪声、手传振动;调膨胀剂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

8

打眼每班约7小时,接触石灰石粉尘、噪声,调膨胀剂每班约0.2小时接触粉尘、噪声,装膨胀剂每班约0.8小时

3

根据该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与生产环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此次评价的石灰石粉尘、噪声、手传振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结果

打眼操作位

游离二氧化硅

6.7

根据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结果分析,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岗位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结果小于10%,因此各岗位接触的粉尘不属于矽尘。

 

粉尘检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评价

序号

评价单元

工种

测定地点或设备名称

接触时间(h)

检测

项目

粉尘

类别

总尘检测结果( mg/m3)

呼尘检测结果( mg/m3)

检测浓度

CTWA

PC-TWA

接触水平

检测浓度

CTWA

PC-TWA

接触水平

1

黑青石开采单元

挖掘机操作工

挖掘机驾驶室

8

总尘、呼尘

石灰石粉尘

1.8

1.9

2.1

2.1

8

合格

0.9

0.8

1.0

1.0

4

合格

2

打眼工

打眼操作位

7

总尘、呼尘

石灰石粉尘

10.8

11.1

10.5

9.7

8

不合格

4.7

5.1

4.3

4.5

4

不合格

 

注:*表示个体检测数据。

由于调膨胀剂和装膨胀剂本次评价对2个工种接触粉尘的点位进行了检测。该用人单位挖掘机操作工总尘、呼尘CTWA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打眼工总尘、呼尘CTWA均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打眼工岗位采用手持钻机进行打眼作业,打眼时产生粉尘,采用喷水管进行喷水,但喷水效果较差,且作业人员离粉尘产生位置较近,因此造成打眼工总尘、呼尘CTWA超标。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检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评价

序号

评价

单元

工种

工作场所

接触时间(h/d)

Ti内等效A声级LAeq,i

[dB(A)]

8h等效声级[dB(A)]

职业接

触限值[dB(A)]

结果

判定

1

黑青石开采单元

 

挖掘机操作工

挖掘机驾驶室

8

80.8

81.4

82.0

82.0

85

合格

2

打眼工

打眼操作位

7

86.8

86.4

87.1

86.5

85

不合格

注:最低检出限为0.1 dB(A)。

*表示个体检测数据。

本次评价对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噪声的点位进行了噪声强度检测。该用人单位打眼工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不符合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挖掘机操作工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符合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打眼工岗位使用的手持钻机噪声较大,作业时间相对较长,因此造成打眼工岗位噪声超标。

工作场所手传振动强度检测结果及接触水平评价

评价单元

岗位

检测位置

检测结果ahw(m/s2)

最大值

ahw(m/s2)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ahw(m/s2)

判定结果

X轴

Y轴

Z轴

黑青石开采单元

手工加工操作工

手工加工操作工手部

3.48

3.80

3.63

3.80

5

合格

3.55

3.65

3.70

3.51

3.58

3.65

注:仪器精确度为0.001(m/s2)。

本次评价对1个工种接触手传振动的点位进行了检测。该用人单位手传振动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原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属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充分考虑其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该评价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2.设备布局

符合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打眼工总尘、呼尘浓度超标;打眼工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5.职业病防护设施

不符合

喷水设施效果较差

6.应急救援

符合


7.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2020年以前均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职业禁忌证人员调岗处置记录。

8.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不符合

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有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

9.辅助用室

不符合

未设置浴室、更/存衣室、厕所、食堂等辅助用室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不符合

现场无警示标志及告知卡公告栏

13.职业卫生培训

不符合

培训学时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23号)的要求。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的申报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

首次评价

(2)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建议

(1)建议重新设置半固定式雾状的喷水管,使在打眼作业时能够有效的降尘。

(2)建议减少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以降低噪声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3)由于露天作业,建议在夏季高温季节缩短工作时间。

2、个人防护建议措施

(1)用人单位应按照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和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等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个人防护用品应按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要求及时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的监督管理,确保员工能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5)打眼工各岗位产生粉尘,作业人员应配戴防尘口罩。建议为作业人员配备KN95及以上防护等级的防尘口罩,配备的防尘口罩应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

(6)作业人员在对高噪声设备进行作业时,应配戴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建议作业人员在噪声检测值高于85dB的场所作业时均佩戴耳塞,为员工配备SNR≥34dB的耳塞,配备的耳塞应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

(7)建议为打眼工作业人员配备减振手套,并督促人员正确佩戴。

3、辅助用室建议措施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办公生活区设置男女厕所,厕所蹲位各1个,盥洗水龙头。

(2)建议用人单位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设置浴室,浴室喷头2个,配套设置更存衣室。

(3)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食堂供盐工就餐。

4、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建议在生产现场产生粉尘的岗位设置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注意粉尘、佩戴防尘口罩等警示标志;在产生噪声的岗位设置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噪声有害、佩戴耳塞等警示标志;在产生手传振动的岗位设置手传振动职业危害告知卡、佩戴防护手套等警示标志。建议在厂区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进行维护,对现场不清晰的警示标志及时进行更换。

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每年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及时落实。

(2)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数据及日常检测数据在生产作业现场对员工进行告知。

(3)每三年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及时落实。

6、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作业人员进行离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并确保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全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

(3)职业健康体检中若有异常人员应根据体检机构意见及时安排复检。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职业病病例、疑似职业病病例和复检中异常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体检机构的要求进行进行复查、调离相应不应从事的岗位。

(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建议及时对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健康损害人员进行复查及进一步的诊断,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并对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及妥善安置。

(6)按照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7)根据生产工艺及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产车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岗位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建议参照下表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7、职业卫生培训

(1)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23号)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相关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并抓好落实。要严格培训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分类归档管理。

(3)用人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5)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小于8学时。

(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23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8、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进一步加强员工上岗、在岗期间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觉遵守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章操作。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建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第180号)的要求对作业现场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6)建议及时在发生变更(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变更)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登记。

(7)在生产工艺变更、改扩建后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

9、临时用工的管理

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可能聘请临时作业人员,建议用人单位为将临时用工人员纳入日常职业卫生管理范围。用人单位应为员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护面罩、耳塞、减振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应督促临时用工人员在作业时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应督促临时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临时用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及结论:

  (1) 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的对策措施意见和建议。

2)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发放和正确佩戴。

3)参照各位专家提出具体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2) 结论

修改完善后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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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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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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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