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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函

发布日期:2015-12-27 20:00:00

黔安监管一函〔2015〕60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要求贯彻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废止了该办法,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