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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内容纳入异地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7 22:00:00

厅函〔2014〕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精神,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请各地区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进行互检时,增加有关粉尘防爆工作的检查,做到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委办明电〔2014〕19号文件精神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部署情况。

(二)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工贸行业全面调查排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97号)要求,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情况。

(三)各地区、有关企业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第68号)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企业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是否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清理粉尘;是否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和防静电措施;是否配备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措施;是否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等问题。

二、其他有关要求

检查方式、时间和其他有关具体要求,请按照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文件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